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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行审753号

75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分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分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7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分校。负责人王佩东,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拒绝整改,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照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为全体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畅筱婧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