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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保72号

李光辉申请执行王向阳、王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辉,王向阳,王木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保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向阳,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木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申请执行王向阳、王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保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桂东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