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曹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波,曹建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波,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曹建祥,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曹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