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901号
原告:柯际云,女,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祥伟,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亿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心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际云诉被告刘祥伟、淮北市亿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原告柯际云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柯际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