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负责人高伟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贺立彬,个体户。被执行人杨丽丽,居民。被执行人刘宏吉,蒙阴县三中职工。被执行人邹建存,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立彬、杨丽丽、刘宏吉、邹建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立彬、杨丽丽、刘宏吉、邹建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