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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恢156号

邱红等与崔洪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红,赵俐,崔洪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邱红,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崔洪宾,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邱红、赵俐与崔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恢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郭元龙执行员  王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