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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448号

徐广军与邹世春、曹泽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广军,赵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军,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徐广军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7.80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谢图友

审判员  刘援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