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2160号

齐云鹏与刘浩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云鹏,刘浩庭,刘双荣,范立杰,茌平县郝集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齐云鹏,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浩庭,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双荣,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范立杰,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郝集中学,住所地: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齐云鹏与刘浩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7144.7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国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