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齐云鹏,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浩庭,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双荣,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范立杰,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郝集中学,住所地: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齐云鹏与刘浩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7144.7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国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