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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执23号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福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石钟鳞,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福山,男性,住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福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昌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