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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7847号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847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欧,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雷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

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