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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623号

董魏玮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魏玮,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董魏玮,系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7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