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梁丹,系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102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9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跞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