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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1411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庄支行与周庭海、刘乃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庄支行,周庭海,刘乃兰,段学后,董志海,贾进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庄支行。负责人王玉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庭海,农民。被执行人刘乃兰,农民。被执行人段学后,农民。被执行人董志海,农民。被执行人贾进来,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庭海、刘乃兰、段学后、董志海、贾进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7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572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垛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庭海、刘乃兰、段学后、董志海、贾进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