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高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退出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