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830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万州区
被执行人:李德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向光会,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李德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赵雪梅,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李德智、向光会、李德军、赵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