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46号申请人樊金莲,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申请人王志华,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贾凯旋,男,1991年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申请人于志强,男,1991年2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正艮,男,1974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邱志成,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申请人伍分聪,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申请人陈明生,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人陈美俊,男,1953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鲜茂章,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杨晓红,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刘承术,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岚皋县。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承聪,男,1977年1月19日生,住陕西省岚皋县。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恒烨灰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职务经理申请人樊金莲等(12人)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恒烨灰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