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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497号

吕卫兵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吕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97号罪犯吕卫兵,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武汉市青山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吕卫兵因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变更为十年。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九个月。2015年8月11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19日止。2016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吕卫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卫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个表扬和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吕卫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吕卫兵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吕卫兵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卫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同联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