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雪梅,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雪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代理
审判员 王元元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