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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904号

吴林权与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林权,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904号申请人吴林权,男,生于1961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利川市腾龙广场C1栋一单元203室。注册号:422802NA000461X。组织机构代码:59718185-1。负责人汪法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权与被执行人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