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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723号

胡昌平与卢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昌平,卢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723号

原告:胡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民。

原告胡昌平与被告卢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胡昌平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云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