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723号
原告:胡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民。
原告胡昌平与被告卢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胡昌平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云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