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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714号之二

濮阳中原得利马建材有限公司与鲁世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濮阳市中原得利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鲁世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得利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鲁世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得利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世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鲁世泉部分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吉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