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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570-1号

纪媛媛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媛媛,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570-1号申请执行人纪媛媛,系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58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46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