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1494号

张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494号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张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查询财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