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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执字第705号

姜在霞与刘立忠、姜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在霞,刘立忠,姜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姜在霞,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刘立忠,男,1968年5月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姜道勇,男,1968年5月生,汉族,现在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姜在霞与被执行人刘立忠、姜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在霞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立忠、姜道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刘立忠、姜道勇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