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玉,男,汉族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婧,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仲裁委员会鸡仲裁字(2015)第4号调解书,受理的孙福玉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孙福玉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鸡仲裁字(2015)第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鸡仲裁字(2015)第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昌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