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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675号之二

夏靖与刘克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靖,刘克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靖。被执行人刘克权。申请执行人夏靖(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克权(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4622元、公告费26元,合计4648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