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5570号
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
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8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A041。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3层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