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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587号之一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和德格吉日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德格吉日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

委托代理人:高晓艳,职员,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德格吉日呼,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德格吉日呼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国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