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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816号

骆华容与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华容,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骆华容。被执行人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骆华容与被执行人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康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