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1690号

王莉与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莉,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797215.4元,未执行标的额79721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