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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0014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00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4331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终民二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