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599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公司(2016)京0112民初859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8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宇
审 判 员 姜凤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国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