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梅建仁,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余海涛,男,200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余建军,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查琼,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梅建仁诉余海涛、余建军、查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52190.5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15000元。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薛 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德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