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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执39号之一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4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101、2015、2106、2108-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予生,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47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也未向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本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卫

审判员 郭 奕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