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209号

赵德海与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海,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海。

被执行人: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柴淑兰,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海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