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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1900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赵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赵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1900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

负责人:张伟波,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赵永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新立卜村*组。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永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债权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34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国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