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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266号

宣恩县人民法院与林仁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恩县人民法院,林仁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宣恩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向东,组织机构代码01148253-5。被执行人林仁辉(又名林仁飞),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宣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林仁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积蓄,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红

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

审判员  郑明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