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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40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马德民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马德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负责人霍振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德民,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马德民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的房产是其仅有的一套住房,其母亲在此居住且年事已高,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403执恢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