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xx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xx号。法定代表人罗xx,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xx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xx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5528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广东xx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2695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道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