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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第246号

周振忠与王腊梅、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振忠,王腊梅,朱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第246号原告周振忠,男,汉族。被告王腊梅,女,汉族。被告朱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忠与被告王腊梅、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