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第246号原告周振忠,男,汉族。被告王腊梅,女,汉族。被告朱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忠与被告王腊梅、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