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439-3号
原告:李艳青,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邹飞,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44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邹飞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
审判员 刘晓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