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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183号之一

雷桂林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桂林,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桂林,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民。

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325216-4。

法定代表人:张学培。本院在执行雷桂林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6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536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的房产,该财产现不宜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蔡崇国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