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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行初94号

吴柏林与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林,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大冶市金桥工业园,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81行初94号原告吴柏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庆清、吴风全,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法定代表人代先锐,镇长。委托代理人胡绪武,大冶市还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大冶市金桥工业园。负责人黄铭文,工业园主任。第三人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峰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树怀,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柏林诉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

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