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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云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云,鸡西市宝丰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云,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梨树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住梨树区。本院在执行李建云与鸡西市宝丰煤矿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建云履行的执行款138,832.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峻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