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云,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梨树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住梨树区。本院在执行李建云与鸡西市宝丰煤矿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建云履行的执行款138,832.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峻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