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程龙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程龙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劳人仲案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劳人仲案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