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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611-1号

李丽珍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珍,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1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珍,系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69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