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171号原告郭忠生,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吴树森,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生诉被告吴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生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忠生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审 判 员 费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