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4171号

原告郭忠生诉被告吴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忠生,吴树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171号原告郭忠生,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吴树森,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生诉被告吴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生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忠生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审 判 员  费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