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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731行初38号

陈美华、袁西北西北等与于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华,袁西北西北,于都县公安局,钟范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赣07**行初38号原告陈美华。,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于都县。原告袁西北西北,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于都县。被告于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廖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钟范荣,男,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袁西北诉被告于都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华、袁西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受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红伟

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

人民陪审员  易友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