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赣07**行初38号原告陈美华。,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于都县。原告袁西北西北,男,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于都县。被告于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廖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钟范荣,男,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袁西北诉被告于都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华、袁西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受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红伟
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
人民陪审员 易友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