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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406号

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406号申请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朱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江开方,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通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时代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张雅琴,公司董事长。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1民初5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3.09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97.633万元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