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宇,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广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晓云与被执行人刘宇、冯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宇、冯广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云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维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栗忠宇 微信公众号“”